如何訂立持久授權書?

《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3(1)(a)條指明,持久授權書必須採用「訂明格式」,才具有法律效力;而「訂明格式」乃指《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規例》(香港法例第501A章)附表所載的表格。
持久授權書必須「由授權人和受權人以訂明方式簽立」,儘管兩者「不一定須在同一時間簽署」,才具有法律效力。
授權人必須在一名註冊醫生和一名律師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
授權人可以:

  • 在註冊醫生面前簽署的同時,在律師面前簽署該持久授權書;或
  • 先在註冊醫生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並由翌日起計的28天內,再在律師面前簽署該持久授權書(請留意:在此情況下,授權人必須在註冊醫生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再在律師面前簽署)

持久授權書何時開始生效?

授權人可選擇持久授權書生效於:

  • 在授權人於律師面前簽署的同日;或
  • 在某較後的指定日期;或
  • 在某較後的指定事件發生之時。

換言之,如果授權人沒有列明持久授權書於某較後的指定日期或指定事件發生之時生效,持久授權書將會於簽立時(即在律師面前妥當地簽署持久授權書當日)生效(《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0(3)條)。因此,授權人必須充分留意選擇持久授權書何時生效。

註冊持久授權書

為加強對授權人的保障,《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規定:
第4(2)條:「如受權人有理由相信授權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或正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則該受權人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根據第9條申請將訂立該項授權的文書註冊。」 


第4(3)條:「在授權人其後患有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受權人不得根據該項授權的權限作出任何事情,除非該項授權已註冊,或直至其註冊為止。」
也就是說,在完成註冊程序前,受權人會被禁止處理授權人的資產。這個註冊制度,將由香港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管理,以確保法院將備存一份所有持久授權書的註冊紀錄冊,並容許任何人可查閱任何持久授權書,並藉以監察受權人的行為。

請留意:雖然第4(2)條訂明,受權人必須在授權人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時,申請註冊持久授權書,但並不代表授權人或受權人不能在授權人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之前,先行註冊。換句話說,授權人可以在簽立持久授權書之後,即仍然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之時,申請註冊該持久授權書。此安排有助授權人在仍有能力控制事件時,確保持久授權書獲得註冊。

就註冊持久授權書作出通知

法律容許授權人指定受權人到高等法院申請註冊持久授權書之前,必須通知:

  • 授權人、
  • 其他受權人(如果有多於一名受權人獲得委任)、及/或
  • 最多兩名其他人士

(請參閱《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規例》(香港法例第501A章)第6條)

此機制確保受權人以外的人士,在授權人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也會得悉持久授權書的操作。這也有助授權人在心理覺得安心。

但是,如果受權人沒有通知指名人士,並不會妨礙持久授權書獲得註冊,也不會使持久授權書變得無效;然而,根據《持久授權書條例》第19條,法院有權在任何涉及有關的持久授權之法律程序中,根據不作通知一事,作出不利推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