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申請
- 監護申請只可由以下人士提出:
- 當事人的親屬;
- 社會工作者;
- 註冊醫生;或
- 社會福利署的公職人員;
而提出監護申請的人必須在緊接申請日期前的14天期間內親自見過當事人。
- 申請人須填妥完成訂明的表格,連同兩名註冊醫生的書面報告,呈交監護委員會。此外:
- 申請人須在監護申請書內述明當事人的年齡。
- 該兩份醫生的書面報告,至少有一份須為診斷或治療精神紊亂的評估或判定、或弱智的評估或判定(視乎情況而定),並由醫院管理局認可及具專門經驗的醫生撰寫此報告。您可以在監護委員會的網站,找到認可醫生的名單。
- 在接獲監護申請後,監護委員會將會把申請書的副本送交以下人士:
- 當事人,即該申請內被聲稱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
- 該人的任何親屬,而監護委員會認為他/她是合適的人選。但如該項監護申請是由該親屬提出的,則毋須向該親屬送交副本;及
- 社會福利署署長,但如該項監護申請是由社會福利署的公職人員提出的,則毋須向社會福利署署長送交副本。
好使該等人士可以有機會向監護委員會表達其意見。
- 監護委員會亦會要求社會福利署署長提交一份社會背景調查報告。該報告須載錄當事人的意見及願望(在可確定情況下盡力能夠確定者),並須包括對該當事人的家庭背景以及社會及財務狀況的評估。
緊急監護令
處理監護申請或許需要不少時間。但若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面對即將發生,或甚至已經存在的虐待或危險,則該如何處理?在下列情況下,監護委員會有權作出緊急監護令:
- 當事人正處於危險之中,或正在或相當可能會被虐待或受人利用;
- 當事人在與其個人情況有關的方面並無能力作出合理的決定;及
- 有需要立刻提供濟助以保護當事人。
提出緊急申請時,申請人必須已經或同時為當事人提出一般的監護申請。監護委員會收到申請,並在集齊足夠資料後,會儘快安排一個緊急聆訊。緊急監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