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持久授權書?
持久授權書容許授權人(即打算將其權力授予他人的人)在精神上仍有能力行事時,委任受權人,以便在授權人日後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受權人可照顧其財務事項。
在授權人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一般授權書會自動失去法律效力,而持久授權書則會「持久」地有效,並賦予受權人/代理人權力,繼續處理授權人的財政事務。
持久授權書有什麼用?
每個人都有可能因病或意外失去精神上行為能力(認知能力)。你可以在你健康時,成立持久授權書,委任受權人/代理人在你失去認知能力時,處理你的財政事務,甚至出售和運用你擁有的物業或財產,以供養你的智障子女。
受權人有什麼權力?
與監護人不同的是,受權人/代理人處理的財產沒有金額上限,,但是他只是授予權力處理授權人的財務資產。受權人/代理人無權處理授權人智障子女的居住或醫療事項。與監護人相同,受權人/代理人也不需要在處理財產前徵詢授權人的意見 。
持久授權書的主要功效,在於允許授權人賦予權力予受權人,處理其財務資產。因此,選擇合適的受權人實在非常重要。
持久授權書容許委任多於一名受權人,讓受權人可以互相幫助或監察對方。授權人必須選擇該等受權人獲委任為「共同行事」或「共同和各別行事」。兩者之分別如下:
共同行事 | 共同和各別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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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權人必須共同採取行動,不能單獨行事 | 受權人可以共同行事,也可以獨立地個別行事 |
任何單一受權人的決定並無效力 | 任何一位受權人已可作出決定 |
各受權人必須採納一致同意的方向,才可以對授權人的資產作出相關決定 | 各受權人毋須採納一致同意的方向,才可以對授權人的資產作出相關決定 |
受權人行使其權力時較不靈活,但可防止個別受權人濫用其權力 | 受權人可更靈活地行使其權力,但容易引起個別受權人濫用其權力 |
一旦任何一名受權人破產或死亡,持久授權書即根據法律被撤銷 | 任何一名受權人破產或死亡,其他受權人仍可執行持久授權書 |
受權人的權限、責任和法律責任
《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2(2)條以清晰顯淺的字眼表明了持久授權下受權人的責任:
- 誠實地並以應盡的努力行使其權力;
- 備存妥當的帳目及紀錄;
- 不在會與授權人產生利益衝突的情況下訂立任何交易;及
- 不將授權人的財產與其他財產混合。
受權人將被期望是本著全心全意為授權人利益著想的態度,去處理授權人的資產及作出相關行動。受權人絕對不應藉管理授權人的資產而謀利,亦必須防範與授權人產生利益衝突。
受權人的行為將受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監察,有權就受權人的行為提出質詢,甚至要求法院把受權人免任。雖然《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並無界定誰可符合資格成為「有利害關係的一方」,但在涉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案件當中,一般而言,授權人的近親,是最常見的「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受權人的權力和限制
授權人在訂立持久授權書之前,應該認真考慮:
- 授權人的資產的價值;
- 授權人的資產的多元性,例如其中有多少是現金、房產、私人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股票、債券、古董、珠寶、車輛、遊艇等;
- 若授權人變得精神上無能力行事之時,希望受權人如何管理該等資產,例如出售部份以套現、保存該等資產以收取租金或利益、把其用作授權人的日常生活支出、把部份送予指定人士作禮物等;及
- 受權人如欲訂立價值超過某指明款額的合約前,是否須先諮詢專業意見(例如法律或財務方面)等等。
授權人必須:
- 在持久授權書內,明確指明受權人有權處理的具體事宜、資產或財務事項。例如:授權人可決定受權人只可以有權處理某一特定銀行戶口或某一特定物業。
授權人可以:
- 在持久授權書內,隨意對受權人的權限,附加任何限制。例如:受權人如欲訂立價值超過某指明款額的合約,須先尋求法律意見,否則不得訂立該合約。
請注意,除非授權人附加限制加以防止,否則受權人可以:
- 動用授權人的任何款項或財產,為受權人或其他人供應所需(但只限於可預期授權人亦會如此行事的情況);
- 動用授權人的款項作出饋贈(饋贈款額只限於授權人的款項及財產價值而言屬合理者)
授權人不可以:
- 概括地給予受權人權力,以涵蓋全部資產和財務事項;
- 賦予受權人財產及財政事務以外的其他權限;或
- 賦予權力給受權人去委任其他人代作受權人或行使其權力;
否則持久授權書將會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