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為受託監管人申請

  1. 有意成為受託監管人的申請人,首先須向法庭申請進行研訊,以查明被指稱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是否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當事人的任何親屬均可提出申請進行該等研訊。但如果沒有任何親屬提出申請,下列人士亦可提出申請:
    1. 社會福利署署長;
    2. 法定代表律師;或
    3.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的監護人。
  2. 有關的申請須附同:
    1. 由申請人簽署的證明書或誓章,詳述當事人的親屬或最近親及財產的詳情,並附上相關的文件證據;及
    2. 兩份醫生證明書,證明當事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該兩份醫生證明書,至少有一份須為診斷或治療精神紊亂的評估或判定、或弱智的評估或判定(視乎情況而定),並由醫院管理局認可及具專門經驗的醫生撰寫此報告。您可以在監護委員會的網站,找到認可醫生的名單。
  3. 為進行該等研訊,法庭可要求當事人到法院或另一由法庭指定的地點出席研訊,以便親自接受法庭的訊問。
  4. 法庭一旦確定當事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即可作出進一步命令,以維持該人及其家庭成員的生活或照顧他們的其他利益,並管理他/她的財產及事務。此即委任受託監管人以處理該等事項。
  5.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136章)申請成為受託監管人的法律程序相對來說較為複雜。如果當事人的財產價值不菲,而該項申請遭到其他人士(例如其他親屬)反對,相關程序將會更為複雜。因此,申請成為受託監管人的人士,應該考慮聘請律師,協助進行該等申請。

委任受託監管人的命令

  1. 若法庭確定當事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沒有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即可作出命令,委任受託監管人,以維持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及其家庭成員的生活或照顧他們的其他利益,並管理該人的財產及事務。為該等目的,法庭可作出其認為合適的命令及授權,以及發出其認為合適的指示,亦可就以下事項作出命令或授權或發出指示:
    1. 掌管和處理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之任何財產,包括就財產的轉讓或歸屬或向法庭繳存款項或在法庭存放證券而作出的命令、指示或授權;
    2. 將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的任何財產(包括營業處所)出售、交換、作出押記或作出其他處置或處理;
    3. 以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的名義或代表該人取得任何財產;
    4. 將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的任何財產授予任何其他人,或將該等財產饋贈予任何其他人;
    5. 為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簽立遺囑以作出濟助(不論以處置財產或行使權力或其他方式),預留若非因該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則本可由該人簽立遺囑而作出的濟助;
    6. 由另一適合的人繼續進行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的業務;
    7. 解散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屬成員的合夥業務;
    8. 履行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所訂立的任何合約;
    9. 以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的名義進行法律程序,或代表該人進行法律程序;
    10. 從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的財產撥款(連同或不連同利息),以補還任何人因償還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的債項(不論可否在法律上強制執行)、或因維持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或其家庭成員的生活或照顧他們的其他利益,或因付出若非因該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則本來會由該人向其他人或因其他目的而作出的濟助,而用去的款項;
    11. 行使歸屬於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的任何權力(包括同意的權力),不論該等權力是以實益享有形式、或作為監護人或受託人、或其他形式歸屬予該人。
  2. 接受委任的受託監管人須獨立行事,不得受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親屬之意見所影響。此外,受託監管人乃受法庭監督;如有需要,可就財產及事務管理事宜尋求法庭指示。
  3. 前文已提及,監護令會有固定的有效期(首項監護令有效期不超過1年,而經續期或再次續期的監護令,有效期不超過3年)。但委任受託監管人的命令不會訂明固定任期。這也符合了受託監管人乃屬獨立行事(雖然仍受到法庭監督)的精神。
  4. 既然任命受託監管人的首要目標是維護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財產權益,受託監管人必須每年向法庭呈交該人的財產明細表。
  5. 雖然受託監管人沒有權力代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同意進行醫療及牙科治療,這並不表示若然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急須治療,他/她將會求助無門。《精神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136章)明確指出:「如擬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進行治療或督導該等治療的進行的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認為由於情況緊急,以致該項治療是必需的和符合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最佳利益的,該醫生或牙醫可無需…同意而對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進行該項治療」。至於非緊急治療,受託監管人隨時可以向作出法庭申請,以便獲得權力,代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同意進行特別治療。

法庭在緊急情況下的權力

處理受託監管的申請或許需要不少時間。但若有關人士的財產正面臨迫切的損耗或縮減,則如何處理?

如果法庭有理由相信某人可能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並且有需要採取即時措施處理該等事項,法庭可以委任臨時接管人(通常為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法定代表律師)接管有關的財產,以等待法庭正式裁定該人是否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