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監護令?

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委任監護人

監護委員會有權為年滿18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替自己的個人事務、財務、醫療及牙科治療事宜作決定的人士頒布監護令,即委任監護人以照顧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

在香港,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的主要法例是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據該條例所界定,「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可以指精神紊亂或弱智。

監護令授權監護人為供養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或其他利益,代該人持有、收取或支付指定的每月款項(現時的上限為港幣15,500元)。首項監護令,有效期不超過1年。至於經續期或再次續期的監護令,有效期自續期起計不超過3年。

我是我智障子女的監護人嗎?

作為父母,在智障子女年滿18歲前,你是他們的法定監護人。當他們年滿18歲時,你的監護人身份會自動結束。在有需要時,你或另一親屬可以向監護委員會申請成為他的監護人,為他的生活、醫療及財政事項作決定。但是,由於監護委員會只會在智障人士有需要作決定時才接受監護申請,所以你不能夠在智障子女剛年滿18歲的時候便預先申請做監護人。此外,監護人的職責是代表認知能力不足的當事人作決定,他沒有責任協助或輔助有輕度或中度智障的當事人自己作決定。

監護人有什麼權力?

監護人可以為指定被監護的智障人士決定他的住所及醫療安排,亦有權每月為他處理不超過港幣$15,500的金錢。這個金額的上限是基於統計處所公布的每月就業收入中位數而定,受法例規定,並會定期調整。基於此金額上限,監護人不可能為當事人管理物業。

甚麼時候適宜委任監護人?

  1. 監護委員會是一個類司法審裁機構,有權為年滿18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替自己的個人事務、財務、醫療及牙科治療事宜作決定的人士作出監護令,即委任監護人以照顧該等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在處理申請監護時,監護委員會首先要處理的第一個問題當然是:當事人是否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如果確認當事人屬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監護委員會便會進一步考慮以下因素:
    1. 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精神紊亂或弱智的性質或程度,是否足以構成理由,將他/她收容監護;
    2. 有關的精神紊亂或弱智,是否限制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就與其個人情況有關的所有或佔相當比例的事宜,作出合理的決定;
    3. 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特定需要,是否只有在其獲收容監護的情況下,方可獲得滿足及照顧,且在有關的情況下沒有其他較少限制或侵擾的方法可用;及
    4. 為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福利或為保護他人着想,他/她應該獲得收容監護。
  2. 監護申請本質上是一個法律程序(儘管它的聆訊不會在法庭內進行),旨在委任一名監護人照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日常生活 。因此,如果當事人已經從自己的家庭成員、朋友或服務提供者獲得足夠援助,當然毋須作出監護申請。一般需要作出監護申請的例子包括:
    1. 當事人的家人之間,或家人與服務提供者之間,在有關他/她的照顧、醫療及住宿問題上存有爭議;
    2. 當事人對於向他/她提供的照顧或治療方案(例如替他/她安排的住宿服務)持有相反意見;
    3. 醫生拒絕為未有監護人的當事人提供非緊急性的治療;及
    4. 當事人受到性侵犯、身體或精神虐待、金錢被人濫用、疏於照顧、自我放棄照顧或被利用。